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工作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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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20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皖发改环资函〔2009〕7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81号)文件“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决定开展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主要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本市、本部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值、利税、从业人员数量,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称、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是否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年税收减免额度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并请填写附表一(附表指标为2008年数,以下同)。 2、《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下发后,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单位个数、2008年税收减免数额,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税收减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并填写附表一。 3、《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情况。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请报送该文件实施以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填写附表一。 4、拟申报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建设年限等,并填写附表二。 5、拟申报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固定资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年、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元/年、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年、综合利用产品纳税额/年、综合利用产品申请年免(减)税额,并填写附表三。 二、调研材料要求 请你们认真做好调研工作,调研材料由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汇总后(并报送电子版)于11月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联系人和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耿冬木 0551-2602781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周 远 0551-5100177 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宋丰俊 0551-2831758 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杨勇刚 0551-5100912
附件: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有关情况表(附表一) 二、拟申报2010年国家发改委国债专项资金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表(附表二) 三、拟申报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有关情况表(附表三)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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