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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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5-28
来源: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各会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法” )已于2009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我会将更进一步加大促进循环经济工作的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法律,特通知如下:
一、 各会员单位应将“循环经济法”列入今后重要学习日程,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务使单位职工人人知晓、深入理解并遵照执行。
二、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查核本单位在资源利用中不合理不充分的现象,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各单位有好的经验,应及时用书面或电子文件传至我会,以便推广。
三、 为鼓励、支持和方便从事环境资源循环利用单位的工作,自即日起,对符合条件(附件一)的会员单位颁发《安徽省环境资源循环利用证书》。申报单位须填写《安徽省环境资源循环利用资质证书申请表》(附件二)。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符合续证条件的可于有效期满前的二个月申请续证。办理该证,不收取****费。
特此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09年1月9日
主题词: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法 通知